这次竞选比斗的范围说得好听是广泛,其实除了有数的几个,其他基本上都是拉来凑人数的。</p>
不过有关于这一场比斗的具体的一些流程的安排,刘宏都交给了凌巴,他自己也不管的,而事实上,目前也只有凌巴自己一个人才清楚内中详情,就是连刘宏,也只是知道到时候的四个结果,也就是他自己指定了最后的其中四个人,而并不知道具体的是要怎么比的。</p>
反正如同刘备、袁绍这以及袁术这些和凌巴早就有通过气的人,此时都放下了心不去想,因为他们都知道这些什么比斗根本就是早已暗中定下的,如今不过是走个形式,根本就没有什么意外,结果都在凌巴的掌握之中,至于具体内容,由得凌巴去搞吧,自己跟着走就行了。</p>
而在凌巴所设想好了的最后八个人的其中七个中,刘宏指定下的那四个人,包括凌巴在内,或许都是他自以为是的“自己人”,而在这新组建“西园八校尉”将来还有可能有“西园军”中,只要占据了一半的“自己人”,到时候再像历史(当然刘宏是不知道的)上那样再选出一个领头人来,自然还是这四个人中选一个——其实按照凌巴自己想也就是自己和蹇硕两人中选一个,到时候这军队不用说的,无论怎么样都还是掌握在他自己手中的。</p>
在这里要首先介绍一下参加此次比斗的阵容:</p>
因为是朝廷军队内部的事情,所以除了皇帝刘宏,三公的太尉杨彪以及其他一下文武大臣之外,就没有其他人参与了,当然如果那些正在“站岗”的兵哥哥们也算是观众的话。</p>
至于参赛者中,这一次刘宏显然是有意要提拔一些自己的亲近臣子们,比如说凌巴,比如说蹇硕,再比如说典韦还有淳于琼,还有其他一些宦官,还有像是袁绍、袁术兄弟这样出身四世三公以及洛阳军中比较出色的几个将领其实都被列为了此次比斗的参与者中,可以说人数众多,看起来也是竞争激烈。</p>
不过凌巴心中早就已经在这其中进行了筛选,宦官阵营中除了刘宏指定的蹇硕之外,其他人直接就被他刷出去了,因为就算只是从比赛内容上来讲,也是很明显这些人达不到要求的,当然现在除了他还没人知道具体的什么。</p>
而等到“观众们”和参赛者都到齐了之后,凌巴站出来,又一次担纲了“主持人”的重任,当然也让刘宏和杨彪发表了一番讲话,不求煽情,只要名人效应就可以了,有着两个人在,想来也能够一定程度上震得住军中那些桀骜之辈。</p>
不过显然凌巴有点儿多想了,或者说他高估了这洛阳军将士们,一直到他宣布比赛的时候,竟然连一个有意见的“刺头儿”都没有。</p>
算了不用想了,这样搞得自己好像很喜欢被人“刺”的样子!凌巴干脆不再理会,专心搞好自己的比赛任务。</p>
他不想故意为难谁,而且也考虑到了自己私底下定下的计划的可行度,最后得出的比斗,自然还是最老套也基本上是大家赛前就已经都预料到了的方式:就是让各人派出他们的代表上场比武。</p>
因为时间关系,又要兼顾公平,这点想要做到并没有想象中容易,不过凌巴胸中自有成竹,早在比武开始之前,就给了那些选手一个编号,意思是等到前面的人出场了之后他们再出场,而且这个编号在场选手其实都有,只不过并不清楚别人的编号,而他唯一有通知的,也就那么几个人而已,又和袁氏兄弟、刘备他们早早打好了招呼,想来按这样走下去的话一切就是在照计划进行了。</p>
各自都有出场代表了,凌巴自然也要参与,而他的出战如今看来也只能是靠自己,自己代表自己,不说麾下大将庞德、审食河他们现在都不在身边了,就是一个在的裴元绍还不如自己,而且说不得趁此机会能够稍微展露一下自己的实力,也是一件好事,既能够让刘宏感到放心,也能够稍稍震慑一些有心思的人,尤其是宫中的一些人。</p>
虽说只是形式,但比斗终究也是要拿出来让人看得,而且不管内里有多少的肮脏龌龊,但外面还是不能够让人看着有太多异议的,所以这一次的比斗安排,主要就是为了合理、同时要好看,毕竟这也是刘宏的一个“面子工程”。</p>
这一切交给凌巴安排,有关具体细节凌巴再交给诸葛珪他们去考虑,虽说诸葛珪本身为人是耿直,但他更加忠心于汉室和皇家,凌巴一抛出说这个主意是为了皇帝刘宏的,他便如凌巴所料的那样,为了所谓皇家和天子的颜面,自己甘做这种“恶人”。</p>
其实也不算多恶,不过是必要的时候耍些手段,以无论如何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已。</p>
至于像这种程度的比斗,实在是没什么好说的了,当然直接说结果。</p>
考虑到了各方面的因素,最后凌巴还是决定就让典韦屈居文丑和纪灵他们下面,至于张飞这一次不知怎么却是被典韦打下去了。</p>
而各个参赛者中,比较出彩也出乎不少人意料的,可能就是一个不知名的禁军校尉以及代表蹇硕的王越了,那个校尉暂不多说,王越却是本身实力自然很强,而且败给凌巴的时候,想必也是故意放水的,之前凌巴也是特意将自己安排在了他前面,其实就是想要试一试刘宏的意思,如果自己败了,自然就是刘宏不希望自己赢,而现在么……很显而易见的结果。</p>
之后,这一次比斗结果、西园八校尉的名单也就出来了,经过了刘宏和杨彪等几位大臣的商议,还有凌巴等人的意见作为参考,最后定论如下:</p>